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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的确定原则

添加时间:2022年6月1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宋,深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肇事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案例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法院一审判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万多元。该案宣判后,被告的欧某和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11日6时许,欧某驾驶其轻型货车行经清新区太和镇中山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路人报警,欧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清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遗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297666元,还认为欧案发后除赔了丧葬费之外其他分钱未赔,进而要求对其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

  被告人欧某案发前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者险。该保险公司被追加当被告认为,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刑附民案件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且被告人构成犯罪接受刑罚处罚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已获得精神抚慰,不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互独立,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不能自然免去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广东省高院也于2014年11月下发了,明确了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当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赔付范围。

  因此,法院决定判决被告人赔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其购买的保险已能足额赔偿因致被害人死亡产生的所有合法赔偿费用,被害人亲属的合法诉求能得到充分保障,欧某属过失犯罪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的确定原则

  摘要: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确定原则有哪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是法官自由酌量原则,以及区加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通过整理,现具体分析如下文。感谢您的阅读。

  1、概算规则。

  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慰抚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法官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基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2、比照规则。

  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目前立法有规定的只有对人身自由权侵害、生命权侵害和扶养请求权侵害,是由国家行为造成的,有具体的赔偿规定。对于人身自由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该法第16条规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虽然是国家赔偿标准,但关于人身自由权侵害的赔偿没有正式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比照这一规定执行。

  3、参照规则。

  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

  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在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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