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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有关问题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黄晓林,现执业于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的稳健发展,根据各地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情况,现对金融保险企业若干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有关问题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保险企业:

  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财商字〔1997〕50号《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应在我部进行登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金融保险企业是指以下金融保险企业:

  1.全国性的金融保险企业;

  2.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

  3.全国性金融保险企业总行本级全额投资或控股的金融保险企业。

  凡在财政部已单独立户的上述机构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二、应办理中央财政登记手续的金融保险企业,须在收到本文之日起2个月内到财政部办理具体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办理财政登记手续的金融保险企业请准备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2.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3.1996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

  4.股东名册。

  四、企业完成财政登记后如有以下重大变动事项,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填制有关表格:

  1.法人代表变更;

  2.公司地址变更;

  3.主要股东变更;

  4.财务主管变动。

  五、上述金融保险企业办理财政登记的有关材料及登记表送财政部商贸金融司,联系电话:010-68552411.

  附件:一、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表一

  二、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政登记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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