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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上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驾驶他人车辆遭遇撞损诉求赔偿案例分析

添加时间:2023年1月13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黄晓林,现执业于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上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上诉人:刘*武,男,汉族,35岁,个体,现住呼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商品楼1—2—2号T:

被上诉人:郭*占,男,汉族,51岁,司机,现住呼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非农户21号T:

上诉人因不服呼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回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及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是错误的。

已经公证的《出租车租赁合同》第一条约定,承租期限从2008年8月1日至该车报废。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出租车的报废年限是8年,这是一个法定的期限。另外这也是一个常识,作为职业司机的被上诉人是明知的,所以,应当认为合同的租赁期间是明确的。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从而以此为由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明显是错误的,严重偏袒了被上诉人,以致损害了上诉人利益。

二、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风险抵押金38000元是错误的,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出租车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中途退包,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及手续并扣除乙方全部抵押金。由此可见,此抵押金是本合同的一个保证金,也是车辆营运的一个风险金。这是双方都认可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却不顾双方的约定,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8000元的风险抵押金是错误的,返还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总之,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存在明显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郭*占。双方合同项下的出租车在2008年8月1日出租给被上诉人后,在2008年8月8日被上诉人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吴*林受伤,现吴*林已经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诉致新城区人民法院,现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在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而郭*占却又不想承担,所以才提出解除合同,让上诉人承担事故,这才是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真正目的和原因。对于这种以不正当目的为手段的诉讼,人民法院本就不应当予以支持,但一审法院却不听取双方的意见,不以双方公证的合同为依据,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以致损害了上诉人利益,严重偏袒了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请中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证。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09年1月21日

驾驶他人车辆遭遇撞损诉求赔偿案例分析

大货车在行驶途中遭遇撞损,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共同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但由于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是车辆所有人,因此,6月17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裁定,驳回了驾驶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对肇事方的起诉。

2009年4月2日下午,舒某驾驶重型货车从北京开往贵阳,在途经芷江县公坪镇八里铺铁路立交桥路段时,被相对方向行驶的曹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撞损,造成曹某车上人员伤亡,舒某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此次事故共造成舒某一方财产损失105749元。为此,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将曹某及其所属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应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舒某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北京某物流公司。车辆虽系舒某驾驶并被他人撞损,但舒某没有证据证实该车系其所有,因而舒某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另一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虽与车辆所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运输合同,但并没有发生该车所有权转移行为,因而北京某贸易公司也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故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舒某、北京某贸易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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