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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身缠"炸弹"要与女友同归于尽 不想竟是火腿

添加时间:2017年4月6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小伙身缠"炸弹"要与女友同归于尽

据绥芬河绥北派出所民警介绍,今年30岁的李某之前处了一个比他年纪稍长的女朋友,后来两人分手。李某多次找到女方想要谈谈感情问题,可是对方却不愿见他。11月28日这天,李某再次约女方谈谈,结果没能如愿。李某越想越生气,一门心思想见到女方,就想到利用“炸弹”威胁的方法,吓唬女方跟他好好谈谈。于是,他按照炸弹的模样,买回四根火腿肠,用牛皮纸包裹起来,再把四根火腿肠绑在一起,制成了四根“炸药”管。

接下来,李某把“炸弹”绑在了身上,然后给前女友发去微信,扬言如果她再不露面,他就用炸弹炸死她和家人,然后指定了约会地点。不仅如此,李某为了做得更加逼真,他又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姐姐,表示想要与前女友同归于尽。

李某的姐姐怕弟弟做傻事,立即报警。绥芬河市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首先从李某的户籍信息获得了他的体貌特征,然后将多名警力分成几个小组,在绥芬河市某广场进行地毯式搜寻,但都没有找到该男子。民警分析可能是男子看到广场上出现这么多警察,便不敢露面。于是,民警将李某的姐姐和父亲接到绥北派出所,在其父亲和姐姐的劝导下,男子最终投案自首。

随后,此案被移交到城镇边防派出所。当派出所民警看到“炸弹”的真实面目时,顿时啼笑皆非。李某对自己犯下的“糊涂”事供认不讳。

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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