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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将并入监察委,与纪委合署办公?

添加时间:2017年6月4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内容提要】   10月26日,香港《明报》刊发一则题为《强化党领导反贪局拟并入纪委避职能重迭北京成试点》的消息称: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将在在不搞西方“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的前提下,对现有反腐力量进行整合。其中一个重磅   10月26日,香港《明报》刊发一则题为《强化党领导反贪局拟并入纪委避职能重迭北京成试点》的消息称: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将在在不搞西方“三权分立”相互监督制衡的前提下,对现有反腐力量进行整合。其中一个重磅措施,就是将检察院的反贪局、政府审计机关并入国家监察机关,该机构称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或“国家廉政总局”与纪委合署办公。
  简单点说:检察院的职务犯罪机构,包括反贪局、反渎局,将从现有的检察体制中剥离,并入纪委。该报甚至言之凿凿称:“目前该建议料获得高层通过,北京反贪系统已收到试点划归纪委的风声。”
  这则消息似乎并非空穴来风。在此之前,《学习时报》刊登的马怀德一篇《通过修法完善国家监察体制》,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网刊发的一篇题为《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机构》的雄文已经刷遍微信朋友圈。这两篇文章均建议,将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并入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委合署办公。
  更让人感到不敢不信的是,这些观点,与习近平总书记于2016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的“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等要求彼此呼应,不谋而合。
  这意味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8年以来的依法享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反贪局设立以来的反贪运作模式,将在新一轮的改革中终结。
  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与党的纪检机构合而为一的、实行垂直领导的、对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腐败预防、违法调查、刑事侦查、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全覆盖的监督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
  被剥夺了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几乎只剩下公诉。这样的检察权,还有权威吗检察机关面临的,似乎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寒冬。
  反贪局挂牌成立。这个机构,可能成为历史。
  检察机关第一个反贪局成立于1989年。其前身是人民检察院的“经济检察”。
  上世纪80年代末,面对日益复杂的腐败局面,中央决定在广东试点,整合经济检察力量,成立了中国检察制度史上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简称“反贪局”。每个曾经在检察院工作过的检察人,都不会忘记这个日子:1989年8月18日。
  然而,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从反贪局运作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如果说第一个反贪局成立是借鉴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某种因素的话,其运作却并未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究其原因,显然是多方面的。
  按最高检察院首任反贪局局长罗辑的说法:“廉署不受任何机构的干预,可以独立办案。这种体制决定了它的权力很大,可以说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然而,反贪局却没有这么崇高的地位,很多事情做起来力不从心。
  事实上,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受到的掣肘是很大的。
  反贪局一般只拥有调查权,许多香港廉政公署拥有的职权,反贪局并不拥有,如反贪局侦查案件的拘留和逮捕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来执行。
  尤其在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体制下,查谁不查谁,查到什么程度,检察机关并非真的能够“独立”作出决定。电视剧《人民检察官》里,检察官的那种崇高地位,实践中很多检察人并未能真正的体验到。
  多年来,反贪战线,一直是纪委在唱主角,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甚至成了纪委的“二传手”。这与我们一直期待的“依法治国”来说,不啻于一种嘲讽。
  然而,值得玩味的是,许多学者,不知道是装糊涂,还是故意无视,却一直在抨击检察院的权力过大:“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谁来监督检察院”。
  谁来监督检察院这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检察院其实并不缺乏监督。检察官违法违纪,纪委能不能监督检察官办理的案件有问题,法院能不能判无罪还有,人大对检察院的监督,算不算监督……其实,很多时候检察院面临的真正问题,是发现了违法,却无法侦查。
  遗憾的是,站在风口浪尖的检察院,受到多重制约的的检察院,选择的不是增强自己的独立性,相反,为了回应外界质疑,建立了“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人民监督员”等五花八门的制度和措施。
  检察院为了保住侦查权,可以说不惜作茧自缚。但其效果却是:质疑声音并不见少,而检察侦查权却日益衰落。在国家反腐的大剧中,本应充当主角的检察院,却扮演了尴尬的配角。
  失去侦查权的检察监督,还有权威吗
  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对国家公务人员从党纪、政纪、刑事、预防、审计等的一体化,无疑有利于实现反腐权力的统一整合。这对于从制度上实现反腐的长效化,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然而,学者在主张取消检察侦查权时的质疑,却依然未能消除。对于党政合一的反腐机关,由谁来监督——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监察委也不例外,“谁来监督监督者”将是未来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或许,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个监督者可以由检察院来承担。然而,从以往的实践来看,检察院的监督权威,是建立在拥有侦查权的基础上的。未来,失去最有力侦查权的检察院,拿什么来实现监督的权威
  然而,作为普通的法律人,我们无法阻止或改变改革的进程。从目前看,这场改革似乎已成定局。可以预见的是,一场即将到来的改革,即将席卷反腐的战场,甚至带来宪制上的变革。
  一名曾经的检察人,怀着对曾经从事的事业的一种深深眷恋,怀着对法治的向往和忠诚,心情复杂地祝福改革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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