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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子恋爱结婚 临产才发现"老婆"是男扮女装

添加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男子与女子恋爱结婚

2015年8月,北京的27岁男子方某,以女性身份在某婚恋网站上注册账号,与同龄男子张强(化名)相识。方某自称是现役空军军官,2015年10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

为了冒充军官,方某找人做了假军官证和假身份证,上面均写着女性,“我可能有心理疾病,冒充军官是为了赢得张强信任。”此外,方某还到北京电影学院门口雇了一男一女,冒充其父母和张强及家人见面。“为了能和他结婚,我谎称自己怀孕了。”方某交代,其实两人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性关系。

方某称,张强几乎没有怀疑过他的性别问题,张强曾经问他为什么下面鼓鼓的,“我跟他说下面长了一个肉瘤,从小就长的,他就信了。”张强称,最初认为“她”是军人,比较硬朗也很正常,“有次我着急用钱,方某还给了我2万元,所以很信任他,后来又见了家长,更加信任他。”张强说,今年3月,两人在他老家办了婚礼,本打算回到北京后补办结婚证,但方某称身份证丢失,一直拖着。

由于张强工作原因,两人长期分居。案件承办人介绍,方某多次向张强索要钱财,加上谎称怀孕后张强家给方某的钱,前后共骗取了15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方某称其“预产期”是今年9月。8月时,张强母亲来到北京照顾其生孩子。其间,张强母亲及姐姐发现方某像个男人;张强的姐姐还发现,方某与他人手机短信交流中承认自己是男人。方某男扮女装及冒充军人的骗局终于败露。

诈骗罪的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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