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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二分院一集体和一名检察官 被授予“扫黄打非”有功集体、个人称号

添加时间:2018年5月8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市检察二分院一集体和一名检察官

被授予“扫黄打非”有功集体、个人称号

日前,全国“扫黄打非”表彰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检察官陈宏被授予办案有功个人称号。同时,上海市“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对查办“上海——广州3.30非法出版物案”进行总结表彰,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侦监处办案一组和公诉处检察官陈宏,分别被授予办案有功集体和办案有功个人称号。

2007年3月,警方在广州发现大量非法出版物,根据线索,上海文庙地区的犯罪嫌疑人张建、胡成芳进入了警方视线,他们销售的非法政治书籍和色情淫秽书刊数量惊人。

公安机关很快查明:犯罪嫌疑人张建、胡成芳在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间,从河南郑州、新乡及广州市等地购买《十七大权位争霸战》、《XXX下台的真相》、《波霸的噩梦》、《豪放的职业妇女》等大量非法和淫秽出版物,通过快运公司托运的方式运至本市予以销售。其中,销售非法、淫秽出版物多达二百多种四万余本,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引起上海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尽快铲除这颗社会毒瘤,检察官提前介入了此案的批捕工作,他们在成堆的案卷材料里面梳理证据,讯问嫌疑人、找证人谈话,虽然犯罪嫌疑人开始零口供,但根据查获的赃物和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检察官果断决定立即对张建、胡成芳实施逮捕,从而为本案最后突破打下基础。

公诉处检察官陈宏提前介入此案,从证实犯罪的角度提出许多侦查建议。第一被告张建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将所有的事情全部推到了第二被告身上。陈宏检察官作出相应对策:首先,查实被告人有没有采用编造书号、刊号、出版单位名称,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出版物。并安排对查获的淫秽书刊进行鉴定。其次,针对张建一直作无罪供述,要求取证重点放在证据的相互印证上。通过完善证据体系,形成证据间互相印证的锁链关系,从而确实充分地反映出张建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

案件正式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陈宏对案件证据材料又进一步审核。在审查快运公司送货单时,通过10多张表格反复比对,捕捉到“上家”虽在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姓名不同,但收货人与张建和胡成芳密切联系的事实,充分证实了张、胡二人通过快运公司将所购的非法出版物运回上海后,使用不同人员身份证予以提取,并在上海文庙地区大肆贩卖的犯罪事实。

检察官陈宏精心制作庭审发问提纲,在预测被告人张建虽一直作无罪供述,但可能在法庭上供述犯罪的可能性,制定了相关对策。他还对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的举证方式进行了排列,形成了以有力证据锁链为基础的“指向性举证”。

在庭上,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贩卖书刊金额不大、应以一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就行为人销售非法出版物造成社会的现实危害性、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知性、数罪并罚的合法性发表了答辩意见,检察官陈宏特别向法庭强调:被告人是购进书后立即对外销售这一流通过程实施犯罪的,缴获的4万余本非法书刊足以反映出被告人销售非法出版物流通数量非常巨大,其实际销售数量远超于被缴获的库存书刊量。尽管有人劝过被告人不要贩卖非法出版物,尽管被告人自己也知道实施这些行为是触犯国家法律,但是为了牟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一方面以不同人的姓名作为提货人以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购进书刊数量不断加大,其行为完全是对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无视。

由于精心准备,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书》紧扣非法经营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对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实施的手段和社会危害结果进行了充分阐述。

通过庭审,两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均当庭表示了忏悔,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7年12月12日,张建、胡成芳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1年,并分别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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