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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约定解除合同后 格式条款还有效吗

添加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宋,深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在法律上对于不同的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管辖规定,对于法律上规定的管辖权很多人都是不怎么了解的,其中就更不用说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权了。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二、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三、级别管辖的内容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起诉解除合同的管辖的全部内容。管辖权的制定也就帮助了法院的案件处理,更是提高了法律处理的效率。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约定解除合同后 格式条款还有效吗

  约定解除合同后,格式条款还有效吗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012年11月11日,某开发商与张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向张某出售商品房一套,售价325万元。合同附件约定:因买受人未按约定还款,导致出卖人向银行承担保证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2013年1月11日,开发商、张某与某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13年,自2013年2月至2026年1月。自2014年7月起,张某未按约定归还银行贷款,开发商承担阶段性保证,被银行在开发商向银行提供的按揭保证金账户内扣划3.8万元。2015年1月,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金32.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购房者张某断供,导致开发商承担保证,开发商能否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该案处理过程中争议焦点是约定解除合同的格式条款效力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合同与按揭合同两者之间紧密联系,张某断供行为损害了开发商的利益,导致开发商对签订买卖合同所寄予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开发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拖欠银行按揭款仅为3.8万元,违约程度较轻,开发商将此种行为作为买卖合同解除条件,有违公平原则,并且明显加重买受人张某的,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格式条款无效,开发商诉讼请求违背了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该规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也称为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作为私法中最具魅力的法律原则,是在十九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人文主义哲学思潮、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说合力下兴起的。契约自由一经产生,便以巨大的力量影响整个世界,对人们摆脱身份的约束、发展人文主义伦理观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自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地位的严重差异,契约自由在契约法中的地位逐渐衰落,格式条款的出现对契约自由原则提出了严峻挑战。格式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给人们带来便利、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其缺陷不容忽视,制定或者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其经济上的垄断地位或者强势地位,规定不公正的条款,危及乃至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对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契约自由为名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审查,纠正以合同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之现象。但是,如何认定实质上的不平等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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