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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 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

添加时间:2019年10月28日 来源: 东莞塘厦律师   http://www.jjgzmls.cn/

 宋,深圳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泽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精神损害赔偿,你了解多少

  核心内容:本文主要展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知识,什么损害可获得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多少,精神损害怎么赔,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下面由交通事故为您讲解其具体的内容。


  一 什么损害可获精神赔偿


  案例:张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后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而散伙。王某在此后的上网过程中,经常用张某妻子李女士的真实姓名与多名男性网友谈情聊天,并将她的住宅电话等个人信息告诉了多个网友。事后,李女士在家中连续多日莫名其妙地接到数名;网友;的骚扰电话,有的甚至要求与她发生;一夜情;。后经警方调查,得知这一切原来是王某所为。李女士气愤之余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一起因侵犯他人姓名权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在人格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一定金钱加以抚慰的一种司法救济,也是对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性制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是对原告精神的一种抚慰,又是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一种惩罚。


  哪些案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损害的;2.个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侵害的;4.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使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 精神损害赔多少


  案例:不久前,高某与彭某等4位朋友相约,到云南大理、西双版纳等地旅游,游览了十多处风景胜地,并拍摄了两卷旅游纪念照片。返家后,高某将两个胶卷送到一摄影工作室冲印,并交冲印费42元。3天后,当高某兴冲冲地去摄影室取相片时,却被告知胶卷及照片都找不到了。为此,高某找到摄影室的业主王某进行交涉,后者答应可以参照行业规定给予适当赔偿。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高某等4人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胶卷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8500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胶卷损失费252元;给付4原告精神抚慰金4800元。


  点评:胶卷在拍摄前仅具有物的特征,并不能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但是在拍摄后,胶卷便被赋予了特定的内容,成为拍摄的人、景、物的物质载体。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照这一规定,拍摄后的胶卷明显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这种永久性的灭失无疑会给所有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所以,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精神生活领域权利保护的立法要求。至于赔偿数额,该《解释》第十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要体现对受害人的抚慰作用、对加害人的制裁作用、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三 精神损害怎么赔


  案例:今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居民丁某夫妇因外出办事,便将刚满周岁的儿子委托给邻居赵某照看。当日上午11点多钟,正在准备午饭的赵某听到孩子发出呛咳声,这才意识到孩子拿着玩耍的果冻可能被吸到气管里去了,就迅速将孩子送往医院。但孩子终因果冻堵塞气管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丁某夫妇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疏忽大意造成孩子窒息死亡,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负主要;丁某将刚满周岁的幼童轻易委托他人照看,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死亡亦负有一定的。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4万元,并酌情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点评:本案中,因为赵某的疏于管理,致使孩子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食果冻,最终酿成悲剧。这一损害后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上损害,即为抢救孩子而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二是精神上的损害,即父母因失去孩子的巨大打击。因此,为了抚慰原告方心灵和精神上的创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那么,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该如何提起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应一并提出;在诉讼结束后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不同的损害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不同,该《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四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今年5月2日,王某驾驶农用运输车至一路口左转弯时,将前方骑二轮摩托车顺行的孙某剐倒,造成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孙某不负。经治疗,孙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孙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7.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万元。


  点评: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的名称问题。因精神损害赔偿强调抚慰的性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采用了;抚慰金;的形式。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侵权成立的,应当由侵权人支付给受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方式包括: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赔偿金。本案中的残疾赔偿金即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致人残疾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均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



   精神损害商业三责险应赔




  请看案例:中国法院网2009年2月4日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保险、车上人员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8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因原告刘某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赔偿第三者损失,其中精神损失亦是第三者损失的范围,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与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过精神损失排除在第三者损失之外,保险条款亦不具有排除适用的效力,故应当认定3000元的精神损失属于被告应当理赔的第三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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